原告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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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