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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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