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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彼此认识,自由恋爱,1998年1月1日登记结婚,随后共同生活在一起。X年X月X日生育小孩。婚后因双方性格各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夫妻关系一直不和。2004年被告因抢劫罪被判刑入狱,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婚生女陈某需随原告生活居住,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并于1998年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现年13岁。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吵架,致使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2004年被告因抢劫罪被判刑后,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许某居住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陈某不承担抚养费,被告陈某享有探视婚生女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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