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无业。
被告:陶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