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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无业。

被告:陶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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