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又名邓X,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4月16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共计467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宁建道
审判员曹文斌
人民陪审员廖雪春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某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