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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龚XX、魏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1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1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1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某某,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龚XX、魏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友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X、龚XX,被告人魏XX及其辩护人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魏XX、龚XX伙同魏XX在长安区X乡鑫盛楼牛羊肉泡馍馆内喝酒,期间,被告人魏XX给同在泡馍馆吃饭的王XX、商XX“敬酒”(双方不相识)被拒绝,魏XX仍纠缠,双方发生撕扯,被告人魏XX、龚XX和魏XX将王XX、商XX打伤,王XX、商XX将魏XX、龚XX的脸抓伤。后经法医鉴定:王XX、商XX的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被告人魏XX打电话称自己被打叫来被告人魏XX,当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魏XX、龚XX、魏XX和魏XX驱车前往侯一村王XX家,发现王XX家大门紧锁,被告人魏XX、龚XX就用路旁的石头砸门,之后离去。

当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魏XX、龚XX、魏XX和魏XX返回鑫盛楼牛羊肉泡馍馆,被告人魏XX要求该泡馍馆出钱给龚XX、魏XX看病,该泡馍馆员工称老板不在,现在没有钱,龚XX将泡馍馆内一饭桌掀翻,并说:“不给钱就砸”,魏XX用脚将泡馍馆内火炉蹬倒,魏XX、龚XX、魏XX用椅子将泡馍馆内桌子、吧某、凉菜柜、万年历等财物砸毁,后经长安区物价局鉴定:鑫盛楼牛羊肉泡馍馆内被损坏财物价值1250元。

随后,被告人魏XX、龚XX、魏XX和魏XX又寻找被害人王XX,追至航天医院,后被魏寨村书记魏XX劝回。

被告人魏XX、龚XX、魏XX家属代三被告人赔偿了商XX经济损失29000元,赔偿了王XX经济损失70000元,赔偿了石XX经济损失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王XX、商XX的病历及法医鉴定书,证人张XX的证言,破案及抓获经过,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龚XX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伙同被告人魏XX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XX、龚XX、魏X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魏XX、龚XX、魏XX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对魏XX的辩护人辩称的魏XX认罪态度好,赔偿态度积极,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被告人龚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被告人魏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代理审判员田某玲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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