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汉族,文盲,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B,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原告之父。
被告乔A,男,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法定代理人乔B,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上,被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略)、职业同上,被告之母。
原告孙某与被告乔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B,被告乔A法定代理人乔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谈婚,半年后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身体均有残疾,婚后彼此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07年回居娘屋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乔A的法定代理人乔B承认原告所述婚姻状况属实,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由于原告身有残疾,被告患精神分裂症,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07年回居娘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然婚后因双方均有残疾,无法共同生活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法定代理人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为有利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乔A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晓军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崔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