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2年6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撤诉。
本案诉讼费1559元,减半收取779.5元,原告唐某甲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