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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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XX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XX,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5月31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林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永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庆淋担任法庭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欧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17日,被告人欧阳XX和本乡X村民庞XX以90000元的价购买了龙溪乡X村“老鼠寨”山场约600亩林木所有权,并约定五年内全部采伐完毕并造好林,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到2008年元月份庞XX退出,由欧阳XX一人经营“老鼠寨”山场的林木,2010年12月份欧阳XX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欧阳XX等人对其购买的“老鼠寨”山场进行采伐,到2011年元月份采伐结束,采伐林木材积13.807立方米(其中杉木0.508立方米,杂木13.299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7.3334立方米(其中杉木0.7354立方米,杂木26.598立方米)。

本院审理查明,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对欧阳XX在本案中的涉案林木变现价款共计36746元予以了暂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欧阳XX的供述,证人欧阳XX、李XX、钟XX、李XX、赵XX、唐XX、何XX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原始检尺码单,资森公鉴字第[2011]X号森林案件鉴定书,暂扣款情况说明,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质收据,杂薪材销售情况说明、税务发票、过磅单,《“老鼠寨”林木转让采伐造林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林权证,被告人欧阳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XX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人在其购买的“老鼠寨”山场上采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欧阳XX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36746元没收上缴财政。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姚永飞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庆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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