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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韩XX、韩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阮方,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街居委会。

被告韩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街居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韩XX、韩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与被告韩XX、韩XX已经和解,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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