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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米某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受理了原告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拳脚相加,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上口头辩称,同意有条件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彬,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玉。原、被告因感情不合,从2011年9月份年分居至今。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16110.02元。原、被告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张某彬、张某玉随被告张某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向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账号(略)的存款16000元归原告向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160元,合计26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勇

人民陪审员张某超

人民陪审员石逢勇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袁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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