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
被告罗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约定一起外出务工,但被告却不辞而别,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返还财产。
被告罗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1年3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勇
人民陪审员张继超
人民陪审员石逢勇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袁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