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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魏某,男,汉族,永寿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永寿县人。

魏某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某依据(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00元。案件执行中经做工作双方均同意和解执行,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和解协议:魏某同意由刘XX给付1600元案结事了。刘XX愿承担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魏某现已将款项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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