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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郭某某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杜某某于2OO9年9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郭某某由此纠纷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1800元;

二、其它双方互相不再予以追究;

三、一审诉讼费500元,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均由郭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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