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曹某不服被告双峰县民政局婚姻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双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原告曹某不服被告双峰县民政局婚姻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某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审判长肖民兵

人民陪审员康菁发

人民陪审员邓华丽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桂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