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住所地:江汉油田广华小区。
代表人涂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副院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院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中心医院副院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某、胡某某、邓某某、阎某某、凡某某、李建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8)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8)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