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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鼎民初字X号

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X区金霞大道建材市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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