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鼎民初字X号
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X区金霞大道建材市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