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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常德市X区XX管理处(以下简称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委托代理人伍XX,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X区XX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周XX,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原告杨XX与被告常德市X区XX管理处(以下简称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XX诉称:2011年3月4日,原告女婿伍XX为制止XX工人往原告责任田某垃圾,与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原告上前拉劝时,被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打伤,经派出所调解未能解决矛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300.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不属实的,在纠纷中,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也被打伤,为了解决矛盾,被告单位领导做了大量工作。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单位愿支付部分原告的医药费,以利于社会稳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常德市X区XX管理处赔偿原告杨XX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已支付的1000元可以抵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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