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朱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久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李久玉,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溆浦县人,户籍所在地:(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与申请人系婆媳关系。李久玉因丈夫患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于2008年2月28日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2011年8月10日李久玉的丈夫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1月14日发出寻找李久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李久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李久玉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李久玉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久玉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浩洲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贺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