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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2.26.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二六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2-26  当事人: 之某   法官:林翠華   文号:97年度補字第2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甲○○

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某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某。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7,7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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