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甲○○
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某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某。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7,7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