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闸北区X,现住上海市闸北区X。
委托代理人唐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X,现住上海市闸北区X。
委托代理人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X,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室。
原告陈X与被告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鑫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杭X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被告脾气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自2009年1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杭X离婚。
被告杭X辩称:结婚时因双方年纪较轻,所以婚后曾发生争吵,原告于2009年1月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上海市闸北区X室房屋,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后,被告曾主动要求与原告和好。因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恋爱,2004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6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陈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2009年1月原告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上海市闸北区X室房屋,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未获法院支持,此后双方仍维持分居现状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称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是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的。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然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但目前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注意方式方法,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X要求与被告杭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X与被告杭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鑫
书记员俞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