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万国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仙乐花园A栋X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贵方,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立,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大道亚希大厦X室。
上诉人海南万国发展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汉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南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郭彦祯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