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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崔某犯赌博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益阳市平安保险公司员工,住(略)。因利用地下六合彩写单于2007年1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崔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杨某甲、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崔某在其位于资阳区桥北汽车站旁自己经营的娱乐室为地下六合彩写单17期,接受码民刘某、杨某乙等人的投注共计15000余元,然后在资阳区X区桥南附近等地点报给上线被告人杨某甲,按报单金额的5%获取手续费,非法获利750余元。被告人杨某甲接到崔某的报单后自己吞单10000余元,将5000余元报给上线“胡哥”,从中获取10%的手续费5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分别追缴杨某甲和崔某违法所得10750元和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杨某乙、郭某、陈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书证码单,通话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资料及抓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崔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非法收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崔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甲、崔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X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崔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平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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