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某某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某某人,某某学在校学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某某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某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某某X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某某,地址郴州市X路X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唐某已部分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举证被执行人王某、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唐某有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某斌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