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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某乙,该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又名陈X、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男

上诉人陈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6)荥乔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陈某玲、被上诉人李某乙、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陈某丙、李某丁、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6)荥乔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王某燕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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