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某乙,该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又名陈X、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男
上诉人陈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6)荥乔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陈某玲、被上诉人李某乙、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陈某丙、李某丁、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6)荥乔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王某燕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