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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保帅,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丁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孙建辉独任审理,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丁某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双方相识订婚,2005年1月24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某晨。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丁某某还不孝顺我的父母。我于2009年4月份提起过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丁某某不珍惜机会,无丝毫悔改,没有一点信用,我们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我认为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请求与被告丁某某离婚,儿子由我抚养,抚育费共同承担。

被告丁某某辩称:原告杨某某所述不属实,我们婚后感情很好,现在还同居生活。有时生气是由原告方的过错引起的,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请求法庭再给我一次与原告杨某某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2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某晨。在平时生活中,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杨某某曾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丁某某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杨某某现患有椎间盘突出症,原、被告回来后一直在家共同生活。2010年3月10日,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丁某某离婚。审理中经法庭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被告丁某某已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希望原告杨某某应再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和被告丁某某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聪明活波。双方虽然因家务琐事有时生气、吵架也属人之常情。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相互谅解和支持,还是有和好的机会。且儿子杨某晨年龄尚小,正需要父母的关心和呵护,原、被告如果离婚,势必对孩子的成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原告杨某某应再给被告丁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丁某某也更应该珍惜这次机会,对原告杨某某多关心、体贴,对其父母多尽孝心,争取使原告杨某某能回心转意,与其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辉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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