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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钟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扶某某,男,(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某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1月20日在桂东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大儿子钟某,于X年X月X日生育小儿子钟某。2000年元月开始,原告外出打工,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再无联系。原、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建有住房三间,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离婚。

二、由原告李某补偿被告钟某人民币5000元整(此款已当庭兑现)。

三、原、被告共同所建住房三间归被告钟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某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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