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又名申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常某某,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30日被逮捕。2011年10月1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2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吕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及其辩护人常某某,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9日,被告人申某编造虚假三淅高速公路工程承包合同,骗取江苏省南京市X区居民徐××(另案处理)的信任,与徐××签订了三淅高速公路工程土方运输合同,骗取徐××2万元。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申某又伪造一份中铁十五局下发的施工通知单,骗取徐××的信任,骗得徐××保证金20万元。后因无法施工致骗局败露,徐××为挽回损失,又产生骗取他人之恶念,向申某索要其承包工程的相关合同,被告人申某即联系被告人吕某,由吕某在灵宝市伪造了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淅高速灵卢项目经理部、三门峡市元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两枚,被告人申某用伪造的两枚公司印章制作了上述两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交给徐××使用。案发后,被告人申某退还徐××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姬××、王××、李××、张××、刑××、杨×、李×亚等人的证言,虚假的劳务合同两份和施工通知单一份,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和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三门峡市元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所盖真实印章证明一份,卢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以及徐小昆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的方法,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吕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
三、被告人申某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薛少林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人民陪审员郭志东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