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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尹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女,侗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尹某,女,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吴某,女,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尹某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尹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尹某以已与被告吴某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2.00元,减半收取1531.00元,由原告陆某、尹某承担766.00元,被告吴某自愿承担765.00元。

审判长杨爱和

审判员吴某辉

人民陪审员李武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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