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谎称电信公司员工拆除设备为由,盗窃益阳市电信分公司小灵通讯号接收器3台,共计4760.5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益阳市X区朝阳市场一居民楼天台,盗得信号塔上PHS小灵通讯号接收、发射器x一个。得手后被告人李某将该PHS小灵通讯号接收、发射器卖给一推三轮车收废品的人,得赃款200元被其挥霍一空。经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PHS小灵通讯号接收、发射器价值1586.84元。

2、2011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窜至益阳市X区桥南河边一居民楼天台,盗得信号塔上PHS小灵通讯号接收、发射器x一个。得手后被告人李某将该PHS小灵通讯号接收、发射器卖给三桥转盘拐角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10元被其挥霍一空。经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PHS小灵通讯号接收、发射器价值1586.84元。

3、2011年11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窜至益阳市X区白鹿寺对面一居民楼天台,将基站信号塔上设备电源线和数据线剪断后,被益阳市电信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PHS小灵通讯号接收、发射器CS4A价值1586.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电信公司负责人龚金山、周某韬的陈述,证人钟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的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11月12日的盗窃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熊建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