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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XX,男,1973年4月16日,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熊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代理审判员宁险爱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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