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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男,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告杨某,男,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于2011年3月13日受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石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以被告杨某具体住址不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杨某友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石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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