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甲与杨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女,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告杨某乙,女,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被告杨某乙已去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杨某友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石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