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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7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晚上19时许,张宇(另案处理)在天上人间KTV娱乐会包厢内唱歌时,与被告人李某等人以灌啤酒的方式为难该会所的助理唐某,唐某离开包厢后打电话邀集“满伢子”(另案处理)等人过来教训张宇等人,因唐某指认错误,满伢子”等人持刀将经过会所一楼大厅的赵某某砍伤。由此经过的张宇得知唐某调人报复,便要李某邀集人员过来。当晚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以及“猴子”、黎双姣(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天上人间KTV娱乐会帮忙,尔后李某回到出租房内拿了八把“管子刹”,再次返回天上人间KTV娱乐会,大家汇合后,将在大门口等人的曹某、冷某误认为是唐某邀集的人,持刀追砍二人,其中李某抓住冷某。李某、王某持刀砍伤冷某手、腿等部位,后经法医鉴定,曹某的伤势构成轻伤,冷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王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36000元,赔偿被害人冷某经济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王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冷某陈述,证人胡某、唐某、崔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结论,辨认笔录,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王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2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志勇

审判员熊建华

审判员熊丽霞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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