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X号。
原告沈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常青于2012年6月5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彬、被告周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12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也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即因感情不和分居。原告曾于2011年8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原告申请撤诉。但原、被告夫妻两人感情还是不能和好,也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周某乙辩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原告应承担被告为做试管婴儿所借的部分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12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曾于2011年8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原告申请撤诉。
同时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周某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沈某自愿在2012年6月5日之前一次性给予被告周某乙经济帮助金12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沈某自愿承担;
四、双方再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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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常青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