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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月霞诉被告艾宁宁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本院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对原告李月霞诉被告艾宁宁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一行中的“证明存款2万元被原告取走转移”更正为“证明存款2万元被被告取走转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郝建锋

审判员:靳炳奎

人民陪审员:方磊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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