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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邓某甲、邓某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原告:邓某甲,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原告:邓某乙,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郁庆,系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邓某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邓某甲、邓某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邓某甲、邓某乙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邓某甲、邓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某、邓某甲、邓某乙负担。

审判员丁秋萍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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