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王某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1999年8月28日,被申请人王某平之妻因患病不治身亡,突如其来的变故使王某平精神受到极大刺激,举止行为表现异常,当年王某平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某平失踪。
经查,王某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X村,系申请人之子。王某平因其妻患病病故,其精神受到严重刺激,于1999年10月出走,家属多方查找,无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王某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平于1999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其离家外出已12年有余,该事实有鲁山县X镇派出所以及张良镇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王某平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某平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某为失踪人王某平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贡恩法
二О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