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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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罗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2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罗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唐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唐某盗窃作案26次,涉案金额共计8400余元;被告人罗某参与盗窃作案一次,涉案金额206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窜至益阳市三里桥嘉骏路旁建军饭店,趁被害人汤建军不注意,偷走液化气罐一个,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50元。

2、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窜至栖霞路上一杂货店,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偷走宝栏内3包硬装蓝芙蓉王和80余元零钱,后将烟卖给收废品人员,得赃款75元。

3、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再次窜至栖霞路一杂货店,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偷走宝栏内3包硬装蓝芙蓉王香烟和20余元零钱,后将烟卖给收废品人员,得赃款75元。

4、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窜至三里桥小学旁何鸡饭店,趁被害人何旗不注意,偷走客厅一瓶液化气,后卖给收废品人员,得赃款100元。

5、2011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在湖南工业美大校门口一宝栏旁,趁被害人罗某山不注意,从宝栏内偷走四某黄芙蓉王香烟,卖给路上收废品人员,得赃款60元。

6、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在金山北路靠近工业美大“小蔡燃气”店内,趁被害人蔡萍不注意,偷走一空液化气罐,卖给金山路废品店,得赃款50元。

7、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唐某以同样手段在“小蔡燃气”店内,趁被害人蔡萍不注意,偷走一个新液化气罐,卖给金山路废品店,得赃款50元。

8、2011年农历八月十五,被告人唐某窜至赫山区劳动局旁一小菜店,趁被害人廖文不注意,偷走其摆放在人行道上一台脚踏三轮车,骑至会龙山附近,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140元。

9、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在三医院门边一水果店,趁被害人何飞不注意,偷走店门口宝栏里300余元现金。

10、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唐某窜至益阳师范门口一杂货店内,趁被害人李某莲不注意,偷走宝栏里一条软装蓝色芙蓉王香烟,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450元。

11、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窜至桃花仑长坡路,趁被害人徐国华不注意,偷走宝栏内侧抽屉里的350元零钱。

12、2011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唐某以同样方式在长坡路被害人徐国华小卖店内的宝栏里,偷走550元零钱。

13、2011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在三医院门口一水果店,趁被害人何飞不注意,偷走宝栏里一条蓝色软装芙蓉王香烟,后将烟卖给十洲路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450元。

14、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唐某窜至三里桥嘉骏路X巷子,趁被害人陈世元不注意,在宝栏里偷得4条精品一代白沙烟,后将烟卖给金山路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240元。

15、2011年12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唐某在赫山区区政府门口红旺烟酒,趁被害人黄雪纯不注意,在店门柜台偷得一条黄芙蓉王烟和一条硬装蓝芙蓉王烟,后将烟卖给团洲路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400元。

16、2011年12月底一天上午十点多钟,被告人唐某窜至三里桥嘉骏路菜场附近一小卖店,趁被害人王佩珍不注意,偷走宝栏里的4包硬装蓝芙蓉王烟、6包黄芙蓉王烟和40余元零钱,将所盗烟卖给龙洲路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190元。

17、2011年12月底一天下午,被告人唐某窜至桃花仑嘻唰唰楼下,趁被害人曾尚成不注意,偷走宝栏里的290元零钱。

18、2011年12月底一天上午8点多,被告人唐某窜至会龙山派出所旁一杂货店,趁被害人彭雪英不注意,偷走店内宝栏里11包一代精品白沙烟和100多元零钱,后将烟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66元。

19、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在赫山区X路谭记副食品店,趁被害人谭毅不注意,从货架上偷得一条极品芙蓉王,将烟卖给路边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150元。

20、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在老年病医院前一小卖店,趁被害人张德宝不注意,在宝栏里偷得六包黄芙蓉王香烟,卖给金山路上收废品人员,得赃款90元。

21、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在大桃路靠近老益阳茶厂边的一小卖店,趁被害人欧阳不注意,从宝栏上偷得六包黄芙蓉王香烟,卖给康复路上收废品人员,得赃款90元。

22、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在金山北路郎酒烟专卖店,趁被害人苏雨不注意,偷得一盒茅台礼品酒,卖给会龙山收废品人员,得赃款400元。

23、2011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在金山北路宏辉干洗店,趁被害人刘典辉不注意,偷走店内100余元零钱。

24、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唐某在滨江路一木炭店,趁被害人龚晓兰不注意,偷得一瓶液化气,卖给团洲市场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50元。

25、被告人唐某军于一周某再次来到滨江路一木炭店,趁被害人龚晓兰不注意,偷得一瓶液化气,卖给龙洲路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50元。

26、2012年1月10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罗某经事先商议准备实施盗窃,二人到赫山区X区,发现有栋楼房的一楼门没有关,由被告人唐某望风,罗某进入房间里偷得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机一个黄色旅行箱包,包内有衣物及红色钱包一个,后二人乘的士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罗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被盗物品,经物价鉴定,共计价值665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罗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汤建军、李某、何旗、罗某山、蔡萍、廖文、何飞游海波、李某莲、徐国华、陈世元、黄彐纯、庄佩珍、曾尚成、彭雪英、谭毅、张德宝、欧阳、苏雨、刘典辉、龚小兰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及被盗窃物品的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曾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有吸食毒品的劣迹,且盗窃钱财均用于吸食毒品,可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物品已部分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某的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被告人罗某的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和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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