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易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某限:特别授某。
被告彭某,女,1977年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负担。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