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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颜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叶某甲、叶某乙、尹某、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茶陵县日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司机,住x。

委托代理人谭武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在校小学生,住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学龄前儿童,住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文盲,农民,住x。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雪春,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

负责人彭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茶陵县日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段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颜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叶某甲、叶某乙、尹某、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茶陵县日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颜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593元由四被上诉人罗某、叶某甲、叶某乙、尹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1236.5元由上诉人颜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某武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刘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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