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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政,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响石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

原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解除2010年7月10日双方签订的买卖位于株洲市X区X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株房字第(略)号)、X号(房屋产权证号:株房字第(略)号、株房字第(略)号)女人街商业城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略)元,利息(略).4元,合计(略).4元;

三、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前偿还原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略)元,2012年5月1日前偿还(略)元,余款(略).4元于2012年6月1日前偿还完毕;

四、如被告在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3月25日之前不能偿还原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略)元,则原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就全部欠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处理;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89049元,减半收取94524.5元,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六、本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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