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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37岁。2010年2月3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假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关林市场以每本45元的价格,向一过往行人兜售假的文化娱乐业发票2本,共计100份,2010年2月3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在关林市场向过往行人兜售假发票时被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姚某某身上缴获149份假文化娱乐业发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在关林市场打工,2010年1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以每本30元的价格购买假发票3本。2010年2月3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在关林市场销售假发票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服务业假发票500元版49份、200元版50份、50元版50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证明,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审理中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审判员:段巧枝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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