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
刘某与刘某财产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1日,刘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依照购买回迁房政策,每户享有一个20平米的优惠面积,被申请人刘某与其互换的房屋未包含优惠面积,刘某应补偿相应的价款。
被申请人刘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刘某与刘某系叔侄关系,北京市X村在拆迁期间,刘某、刘某分别与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回迁房协议;2007年8月3日,刘某、刘某与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产权变更承诺书,承诺书第三项约定,变更后若原购买方不能享受减免契税等优惠政策,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按国家相关规定需交纳的费用由原购买方承担。
本院认为,刘某、刘某自愿达成换购房屋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你们在履行换房协议后,刘某依照交易习惯已对交易房屋的差额面积进行了价格补偿;现刘某主张刘某应支付优惠面积的相应补偿的请求,因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某才
审判员吕娅
审判员韩梅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