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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周某乙与被告永州湘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道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个体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个体户,住(略)。系原告吴某之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林志,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州湘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吴某、周某乙与被告永州湘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款项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自动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锋

审判员廖月安

审判员范衡兴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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