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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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1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

被告刘某1,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郭兵凡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肖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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