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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不服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定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汉族,农民,陕西省定边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少雄,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丽娜,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男,汉族,系定边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汉族,系定边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林某,男,汉族,农民,陕西省定边县人。

委托代理人姬晓炜,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不服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符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某辉

审判员黄岐洋

审判员胡朋芹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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