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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与唐某甲、第三人贾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被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第三人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第三人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原告唐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唐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贾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戬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之父唐某山生前承包了村上的10亩茶山种植杉树,2000年唐某山因病去世。2008年被告将杉树卖得18000元,2010年该山林被征收,得补偿款12000元,该两笔款项均由被告领取。原告认为该两笔款项系父亲唐某山的遗产,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应得部分,故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甲支付原告唐某甲1500元;

二、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甲就原、被告之父唐某山的遗产山地、林木补偿款及树木变卖款再无纠纷;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唐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戬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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