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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安执字第125-3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执行担保人周某丁付,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执行人赵某之妻。

被执行人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安执字第125-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周某丁付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松雅湖畔X栋X单元X室商品房一套,现因周某丁付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周某丁付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松雅湖畔X栋X单元X室商品房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母茂生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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