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李B。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B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B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李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阳
云侯卫文
审判员侯卫文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