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袁某,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袁某与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纤维板包装箱及内垫一个。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本案技术特征比对的方便,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本案确有采取证据保全之必要,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纤维板包装箱及内垫一个。
审判长彭某爱
审判员唐俊平
人民陪审员言琳芝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夏娜